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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及著作權抵押的規定是什麼?

一、專利及著作權抵押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及著作權抵押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及著作權抵押的規定是不能夠利用專利或者是著作權來進行抵押,但是可以出資進行質押。知識產權不是抵押的財產,但可以出質進行質押。而出質知識產權的,應該出質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知識產權的特點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也稱為壟斷性、排他性,即除非權利人同意或許可或法律規定,任何其他人都無權享有。這種專有性表現在:

1、知識產權權利主體的專有性。指知識產權的授予只有一次,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能享有這項權利。權利人壟斷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2、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的專有性,從事智力創造活動極為艱苦,一旦成果落入他人之手,便很快傳播,被他人複製、利用,因此,對同一發明創造或可識別性標誌,被授予權利只有一個客體。

3、知識產權權利內容的專有性。權利人對自己的知識產權權利,可以由本人行使,也可轉讓或許可他人行使,但這些權利具有穩定性和可授予性特徵,具有特定的內容。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法律確認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利,在空間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國家領土限制,具有嚴格的地域性。目前,隨着全球經濟發展,促進了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統一化、國際化。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專利權和著作權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為專利權和著作權都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知識產權當中的一種,所以利用專利權和著作權,完全是可以進行質押的,但是不能夠進行抵押,因為這屬於一種權利,並不是屬於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