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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夫妻債務既包括生活性債務,又包括經營性債務。

(一)生活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債務,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醫療疾病、建造房屋、購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債務。在夫妻雙方分居期間,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缺少經濟來源的一方,為了維持分居期間個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債務,雖為一人單獨所負,也應作為夫妻共同生活債務認定和處理。

(二)經營性債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於共同生活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在審判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應根據經營活動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加以區別對待: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該非法經營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從事非法活動而不表示反對,也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並不明知,或雖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日常生活中,夫妻債務是夫妻離婚案件中的一項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會較為普通涉及到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離婚訴訟的時候,是要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的。

標籤:認定 債務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