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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擔保物權適用範圍如下:

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擔保物權的適用必須是借貸、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

2、適用於借貸、買賣民事活動中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3、適用於基於民事活動中合同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在借款、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可以設定擔保。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不限於經濟活動,還可以擴展到產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其他民事活動中。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本款明確了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是指本法所規定的擔保物權可以適用的領域。本款將擔保物權的適用範圍限定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正確理解適用範圍的規定,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擔保物權適用於民事話動,不適用因國家行政行為(如税款)、司法行為(如扣押產生的費用)等不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關係。這是由擔保物權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擔保物權是平等主體之間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

第二,為了引導當事人設定擔保物權,本法列舉了借貸、買賣兩種典型的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的民事活動,但可以設定擔保物權的民事活動很廣泛,並不僅限於這兩種民事活動。在其他民事活動中,如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無因管理、補償貿易等都可以設定擔保物權。

第三,在立法中,對是否允許設定擔保物權擔保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有不同意見。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不能用事先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加以保障,但因侵權行為已經產生的債權,屬於普通債權的範圍,可以用設定擔保物權的方式確保債權的實現。

第四,本條第l款規定,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設立擔保物權。這裏的“其他法律”主要指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對擔保物權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也對船舶抵押權、航空器抵押權等作了規定。因此,設立擔保物權還應當依據這些特別法。

在我國的民事主體之間,如果是發生了債權債務的關係的時候,一般是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只有在有了擔保的情況下,才使得債務關係有了保障,在我國的法律上,也是規定了相應的擔保物權的,此時是為了確保債務實現而設立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