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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所謂合夥人個人債務,是指合夥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從事各類活動所承擔的有關債務,它包括兩方面:
一是合夥人在加盟合夥企業前所承擔的債務;
二是在參與合夥企業經營的同時,另外從事其他經營或有關活動時所發生的債務。需要分辨的是,合夥人在合夥企業執行事務時,對外越權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後果,特別是有關債務雖然最後應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但這是由他越權引起的企業債務,不屬於他的個人債務,兩者不能混為一團。
合夥人個人債務與合夥企業無關,應由合夥人個人負責償還。但由於合夥人個人財產的屬性和債務的連帶性,使其個人債務與企業也有一定的聯繫。在實際生活中,時常發生合夥人個人的債權人要求合夥企業為該合夥人履行債務,或司法機關強制執行一個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償還債務的情況。這是由於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以外的財產不足以彌補其個人債務的一種必然結果。
由於不能迴避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償還個人債務的問題,為避免這種債務對合夥企業生產經營造成負面影響,合夥企業法第五章對合夥人的個人債務與合夥企業的關係及其債務的處理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其出發點有兩點:
一是維護合夥企業的相對獨立性,將合夥企業債務與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嚴格區分開來;
二是維護合夥企業的人合性,合夥人的債權人不能因對一個合夥人的債權而自然取得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有關權利。

合夥人個人債務怎麼處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