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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向別的企業借款發生糾紛了怎麼辦?

如果向別的企業借款發生糾紛了怎麼辦?

企業作為商業活動中重要的個體,十分重要,如果由於自身經營不善,可向國家進行貸款。當然,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近年,由於借貸引起的訴訟糾紛不在少數。本站就企業借貸糾紛做出一點見解。

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按照維護金融秩序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處理。維護金融秩序原則是指對企業之間借貸關係的效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金融信貸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來認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有利於維護金融信貸專營的秩序,有利於國家對資金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於引導企業正確使用資金。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對引起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責任及引起糾紛的責任應當正確區分,對在合同履行期間產生的損失,主要是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作為借貸標的物的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應當按過錯責任來承擔。公平原則是指在案件審理期間,應當公平地保護雙方企業的合法權益,既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損失的一方得到合理彌補,又不應使任何一方從無效借貸中獲得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一)對借貸本金的處理。

借貸本金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除了借款人按破產程序清算的以外,即使借款人在使用借款時發生虧損,暫時缺少支付能力,也不能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返還本金的責任。因為免除或部分免除借款人的返還責任,既於法無據,也不符合公平原則。發生虧損是借款人經營失策或使用借款不當引起的。借款人不應把自己的經營風險和經營過錯轉嫁給出借人。至於返還本金的期限,可根據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合理確定。

 (二)對借款利息和損失的處理。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和利潤一般不予保護。但出借人在資金被佔用期間,一般都有損失存在。損失的類型有:出借人從銀行貸款後轉借他人,需對銀行承擔利息及逾期還款的罰息;出借人把自有資金出借他人而被長期佔用,自身經營所需資金依靠銀行貸款,因此需要支付利息和罰息;出借人向私人或其它企業以相當於或高於銀行的利率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因此而需要支付利息;出借人因借出的資金無法按時收回,因此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產生虧損。對出借人的上述損失及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可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借款人將借款用於合法經營時的處理。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利潤不予支持,但借款人如果無償使用資金亦有失公平。因此,不管出借人是否存在損失,借款人均應比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向出借人支付佔用資金的補償費。如果借款人所付的補償費尚不足以彌補出借人對銀行承擔的利息及罰息,其差額部分可按雙方責任分擔。在一般情況下,出借人違反規定發放貸款,是主要的過錯方,如果出借人以此謀求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利益,則過錯更甚,差額部分也可由出借方適當多承擔一些。借款人使用所藉資金通過合法經營如果有盈利,所得利益應歸借款人。因為資金使用中經營風險由借款人承擔,盈虧自然亦由借款人承受。

2、借款人將借款用於非法經營時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除其非法經營活動應由有關職能機關依法處理,或由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借貸合同中約定的利息或利潤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出借人在出藉資金時,並不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的,對出借人的損失,應由借款人相應承擔一部分;出借人明知對方用於違法經營而仍然出借資金的,損失應由出借人自行承擔。  3、對出借人其他損失的處理。出借人從私人借款或從其他企業借款後又轉借他人,其前後兩個借貸環節屬違法。其基於前一非法借貸環節因支付利息等產生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不應把該損失轉嫁到後一借貸環節中來,因為其前一環節的利息是依法應當發生的。這同從銀行貸款後又轉借他人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是不同的。因為銀行借貸是合法借貸,其利息依法應當支付。出借人因資金出借他人而影響自身經營,減少企業收益,甚至引起虧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一般應由出借人自己承擔。因為這種損失是出借人自身過錯引起的,並且企業減少收益,增加虧損的原因很多,並不必然和借貸關係有關。

雖然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之間借貸的可以通過一些途徑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僅供參考!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説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藉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因此,如果要處理借貸糾紛,重要的是雙方相互訂立的合同,其作為法律依據,十分重要,如果你覺得上面所講的還沒有解決你的問題,可以找專門的律師來處理,我們也建議這樣做,以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標籤:糾紛 借款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