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公司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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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貸公司債權轉讓是否合法
小貸公司債權轉讓一般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後可轉讓債權,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如果小貸公司把它放貸形成的債權通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債權轉讓的話,是法律所不允許而構成違法的。
相關知識:
虛假債權轉讓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不良資產剝離前已受清償。剝離前債務人確已向銀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種情況下,如法院已執行,但由於銀行自身的失誤未能核銷,以致將本已受清償的債權轉讓。受讓人發現後形成糾紛。
(二)不良資產剝離前變現抵押物或扣押物。債權設定有抵押權,或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銀行通過對物的處置變現實現了部分債權。僅如此,與第1種類型並無不同,實踐中的情況是:由於銀行在變現時,大多與債務人未再訂立合同,故受讓人往往並不按銀行實際變現數額來請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來認定虛假債權數額。在債務人同意以物抵債的情況下,受讓人則主張銀行接受了以物抵債,如未明確約定按變現價值確定抵債數額,則應視為是對全部債之衝抵。雙方就此意見分歧引起糾紛。
(三)真債權假合同。銀行在轉讓債權時,債權是真實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續欠缺而偽造合同等借款手續。受讓人行使權利時,債務人不予認可,或即使銀行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真實存在的,受讓人以與轉讓的合同非同一筆債權之由而要求銀行承擔責任而形成糾紛。
(四)新貸還舊貸。銀行已通過新貸還舊貸的方式變更合同,但轉讓時失誤將舊貸手續作為債權依據交付,或舊貸手續本不規範,在審計檢查活動中為掩蓋不規範貸款,自行劃轉資金還舊貸,但未訂立新的合同,轉讓時仍將原手續作為債權依據。受讓人受讓債權後,以手續所表明的債權已清償之由對銀行提起訴訟。
債權債務承繼證明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修訂)第39條規定: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説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2011年2月3日)
綜上所述,現在由於公民少部分人對少量資金的需求而在銀行等機構不能得到滿足,就衍生而出許多民間的公司通過其特有的資金資源為公民提供了借貸的途徑,而小貸公司因此而獲得的債權應當屬於公司的財產而被允許在日常的交易中發生債權轉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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