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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條件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通常用於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現金清償債務,通常是指以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如果以等量的現金償還所欠債務,則不屬於債務重組。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人根據轉換協議,將應付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資本的,則屬於正常情況下的債務資本,不能作為債務重組處理。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減少債務本金、降低利率、免去應付未付的利息等。
4、以上三種方式組合採用以上三種方式共同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1)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轉為資本;
(2)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3)債務的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4)債務的一部分以資產清償,一部分轉為資本,另一部分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二條

企業債務重組有哪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