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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一、企業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企業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期間屆滿,喪失其依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為1年,僅包括以下4種情況: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這個20年為權利最長保護期限,即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從受害之日起超過20年沒有發現也無從行使權利,那麼將因超過權利最長保護時效而不受法院保護。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不僅是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事實的發生,而且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人是誰。

這裏所謂的權利人已經現實地知道、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權利受侵害人所處的環境有充分根據推斷他已經知道。例如侵權事實被公告、債務已過履行期限等事由就可以推定權利人已知道。

二、企業保護債權怎麼收集證據?

證據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事訴訟的中心問題就是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證明民事案件的中心問題。所以有人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現實中存在大量這樣的情況,當事人在權利被侵害的時候,卻因為缺乏證據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濟。

其實在上面所説的很多問題上都存在證據問題。而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除極少數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當事人要對自己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義務,如果舉證不能,則可能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

所以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一定要有證據意識,把整個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證據材料(包括書證、物證、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都要保存下來,必要時可採取證據保全措施,以免將來出現糾紛時因缺乏證據使權利得不到保障。

另外注意不要隨意給對方出具書面材料或在對方的催帳、對帳和其他材料上簽字等,在和對方電話交談或直接談判中講話要特別小心謹慎,不要隨便認可或承諾。

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時,企業要注意保存好相對應的證據資料,以便能夠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時,能夠很好地保護債權,避免遭受損失。證據很重要,對債務風險的分析與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債權不同於私人債權,在發生糾紛時,如果事實情況不利於自己,將會給企業帶來不小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