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多長,債權超時效還受法律保護嗎
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一般都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權利人在主張權利時要重視訴訟時效的問題。在債權債務關係中,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多長呢?我們知道,一般權利過訴訟時效後就不受法律的保護,那麼如果債權超時效還受法律保護嗎?對於這些問題,下文中將詳細為您展開介紹。
一、債權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債權超時效還受法律保護嗎
一般來説,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就轉化成自然債,不受法律保護,除非符合法定的情形。按照《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仍可得到法律保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種:
(1)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的。《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按照前述規定,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享有時效抗辯權可不履行義務,但如果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權自願履行債務的,法律予以保護。不過多數觀點認為,該行為不能引起剩餘部分債權的時效中斷。
(2)雙方重新達成協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規定:“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按照前述規定,雖然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但由於當事人達成了新的協議,新的訴訟時效就按照新的協議起算,並且可以中斷、中止。
(3)債務人在催收通知上籤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指出:“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按照該批覆精神,債權人超過訴訟時效後發出催款通知,債務人在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
(4)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書、承諾書或詢證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債務人於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主動向債權人發出詢證函核對債務的行為,視為重新確認債務,債權受法律保護。
債權超時效還受法律保護嗎?對於這些問題,上文中都有十分詳細清楚的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您發現您的債權已過了訴訟時效,要及時採取措施來補救,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比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借款協議,或者與債務人協商還款問題,如果債務人同意還款,則債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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