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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能夠產生債權債務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2、其他原因。
除合同之債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侵權行為,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引起的侵權行為之債;因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因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致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產生的不當得利之債;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四條
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