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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被羈押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一、債務人被羈押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債務人被羈押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債務人被羈押不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債務人被判刑後服刑期間訴訟時效中止的。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再一類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二是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三是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

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各種方式),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關於義務人的同意應當注意以下四點:

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2)對於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於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摘取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4)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其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訴訟時效中斷適用於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以外的訴訟時效期間類型。

日常生活當中有一些債權債務糾紛,如果時間過長的話,可能就不能夠得到保護了,一般情況下,對於債務人想要行使自己的債權的話,債務人卻被羈押,存在着一些刑事方面的犯罪行為的時候,這個時候訴訟時效就會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