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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履行地點有什麼限制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債的履行地點沒有硬性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是按照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則,由合同的雙方進行自由的約定。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自行約定合同履行地點,至於地點的原則,一般是按照就近履行或者是方便履行的原則進行。例如合同涉及不動產的交付的,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因不動產作為合同標的不具有可移動性。如果合同履行是需要支付貨幣的,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債權人的切身利益,按照規定,應該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基本上合同的履行大多是財產的佔有權的轉移或者是其他標的的轉移,同樣,為了保障債的順利履行,一般是在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以上規定,均不是強制性的,可以作為債的履行地點的一種參考,原則上當事人自由約定較為優先。

債的履行地點有什麼限制

法律依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2條之(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之(三)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標籤:履行 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