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防止個人債務糾紛的發生
一、怎樣防止個人債務糾紛的發生
(一)個人借款可以約定無息借貸,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經催告不還後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二)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繫、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出現糾紛後雙方要注意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二、如何解決個人債務糾紛
(一)直接請求當事人歸還;
(二)採取訴訟方式,可根據判決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三、個人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 久
(一)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三、民間借貸債務人可否提前還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所確定的法律原則可以看出,法律對於逾期還款的情況保護債權人的逾期利息權,同時,為了營造良好的社會關係,法律是提倡並且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所借款項的。根據《規定》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説在一般情況下法律鼓勵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但是限定條件是當事人對還款日期沒有特別的約定。如果借貸雙方當事人對還款日期做出了特別的約定不允許債務人提前償還借款,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約定的合同條款要優先於法律規定的條款適用,所以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按照約定不能在債務到期之前償還借款,否則構成合同違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就提前還款承擔違約責任。
對當事人而言有重大的積極意義,要是能夠通過提前採取措施預防糾紛的發生,那麼也能減少自己利益受到損害的概率。但現實中,有些債務糾紛可能是無法防範的,而一旦產生當事人就要知道採取怎樣的措施進行處理才是比較好的。畢竟現在糾紛已經產生,只有儘快的解決才能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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