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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孩子改姓的新法則

1、公民姓名更改,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户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2、可以由孩子或其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需提供校方證明去派出所辦理改名手續就可以了。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規定辦理。
3、凡因户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4、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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