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避債務離婚違法嗎?
一、為規避債務離婚違法嗎?
借離婚躲避債務顯然是違法行為。如果男方是為了逃避債務,惡意進行離婚,和女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無效,貸款人可以提請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並要求用其財產先償還外債。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夫妻為了規避該債務辦理離婚手續的,並且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由一方承擔還款責任,該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約定只對雙方之間具有約束力,對債權人無約束力。
如果屬於惡意規避債務的行為,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該約定中對債務的承擔屬於無效條款。債權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由此,藉以離婚逃避夫妻債務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二、夫妻債務的承擔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但是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並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二)財產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三人的這種明知應當是由債務人夫婦來舉證。
(三) 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該夫妻的婚後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於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於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後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如果夫妻雙方的其中一方以離婚為由來躲避期償還債務的可能性的話,那麼首先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再次該行為是不能夠規避債務的,因為只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用的債務,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還是要進行相關的分割,除非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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