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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是否違法

一、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是否違法

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是否違法

法院在實際處理對夫妻離婚債務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而有些夫妻因為不願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

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為,都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民法典》的禁止性規定,即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二、債務轉移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一)轉讓的債務需為合法有效的債務,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為非法的債務當然是不允許轉讓的。

(二)轉讓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而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專屬於自身的債務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完成,因而不能進行轉讓,比如基於債務人的表演義務形成的債務即不能轉移。

(三)債務人轉讓債務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這是這一制度的核心內容,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轉讓合同中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並不會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行為則不同,極有可能對債權人實現合同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我們知道,當事人訂立合同,完全是出於相互的信任,此外,不同的債務人在履行能力上是有很大不同的,債務人更換後,新債務人可能缺乏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從而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因此,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債務人與第三人如欲發生債務轉移,應當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債權人的同意有明示與默示兩種表示形式,前者需要債權人以明確的作為表示出對債務轉移的同意,後者主要表現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與向第三人請求履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債務等做出處理,否則不允許解除婚姻關係。但在這種情況下,只要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則其實是可以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而債務歸另一方所有的。但這種關於債務的約定卻不能對抗債權人。也就是説,即使有這樣的約定,債權人仍舊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夫妻共同債務。但要是通過離婚逃避債務的話,這樣的行為顯然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