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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喪偶後的債務還需要還嗎?

一、夫妻一方喪偶後的債務還需要還嗎?

夫妻一方喪偶後的債務還需要還嗎?

1、夫妻共同債務: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夫妻一方死亡後,共同債務應由生存一方清償。

2、夫妻個人債務被繼承人死亡後,其債務由其繼承人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二、喪偶後再婚以前的債務怎麼辦

用債務人個人財產償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夫妻倆再婚之前的債務,分屬債務人自己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再婚前的債務用於兩位婚後共同生活。

再婚後的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只要沒有夫妻倆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以及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開銷,都屬於婚後共有債務,需要夫妻倆一起承擔償還責任。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一方死亡之後不管是財產還是債務只要是共同的,那麼就需要進行共同的來處理,但如果是個人的那麼財產就可以作為遺產分配,而對於債務就可以不用進行承擔,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