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註個人債務的欠條屬於夫妻債務另一方就需要償還嗎
標註個人債務的欠條屬於夫妻債務的話另一方是需要承擔償還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其實,在夫妻債務的這個問題上,是否需要另一方進行償還,不是看欠條當中怎麼標註的,關鍵還是要看這筆債務的用途的。如果欠條當中標註的是個人債務,借錢的目的又跟家庭生活毫無關係的,債權人就不能要求債務人的另一半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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