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一、什麼情況下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具備共債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簽字後另一方事後追認。
第二、具備“日常性”與“合理性”的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擔的債務。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二、什麼情況下產生的債務一般屬於個人債務?
第一、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第二、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第三、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
第四、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
第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擔債務。
第六、其他不符合夫妻共同債務條件的個人債務。
三、夫妻離婚時,女方是否可以主張少分擔夫妻債務?
離婚時對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在平等分配的基礎上適當考量女方利益及婚姻過錯情況,對女方予以照顧符合目前司法實踐的具體做法。
四、如果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或提起離婚訴訟後,夫妻一方新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能夠證明該債務基於雙方共同意思產生或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五、司法解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體包括哪些類型,應該如何判別?
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消費、日常精神消費、日常投資性消費以及為贍養老人、教育撫育子女的合理花費等,應該結合夫妻的家庭生活水準、借貸的目的等因素綜合衡量,如果一方擅自對外高額借款,借款後自己揮霍浪費,嚴重侵害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借款就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六、如果夫或妻一方不認可對方的借款等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離婚時應該由誰提供證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主張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應該由主張共債的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而且主張共債的夫妻一方屬借款方、對錢款的支配及去向更容易説明
七、夫妻一方在外經營,另一方並不參與經營活動,是否屬於“共同生產經營”?
共同生產經營雖強調“共同性”,但“共同性”並非指夫妻雙方實際共同處理經營事務,而是指夫妻雙方將經營活動納入其家庭意志範圍,經營收益也作為其家庭收入的來源,滿足此種條件也屬於共同生產經營。
八、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對外經營,且經營所獲得利益未用於夫妻家庭生活的,離婚時,因經營所負擔的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如果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步對外經營,經營所獲得利益未用於夫妻家庭生活,原則上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一般由舉債方自己承擔。
九、夫妻以自己設立的公司名義借款,借款後將所借款項用於家庭的,是否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以自己設立的公司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債權人如果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夫妻家庭生活的,該債務應由公司以及夫妻財產共同償還。
十、如果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偽造共同債務,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如何救濟?
如果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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