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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法條

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法條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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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承擔的法條是什麼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一方婚前所負債務;

2、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

4、不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

5、一方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7、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並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父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8、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9、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10、其他應當認定個人債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