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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離婚後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一般男女在結婚之後的收入多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外所負的債務一般也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日後要是夫妻離婚的話,這個共同債務該如何償還呢?在下文中,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一、離婚後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婚姻法》第 41 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就對外效力 ( 債權人的權利 )而言,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因此,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4、離婚後, 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二、離婚時婚前財產怎麼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上文的介紹,要是認定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那麼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的,並且此時承擔的是一種連帶清償責任。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標籤:離婚 債務 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