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經營中的夫妻債務法條是怎樣的?
一、買賣經營中的夫妻債務法條是怎樣的?
買賣經營中的夫妻債務法條是: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條款(債務界定):
有兩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的其他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只有兩種情形例外: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對此能夠證明的,應當由債務人本人承擔清償責任。
(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並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用債務人的個人財產清償。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的履行,惡意串通,故意合謀搞假離婚。
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明確全歸一方所有,而將共同債務約定全由另一方清償,致使債務人無法追回債務。
2、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債權人向夫妻雙方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考慮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我們國家一直以來在法條方面的一些問題都是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一些問題,最主要的就是要考慮到一個雙方的平衡性,比如説夫妻之間他的一個債務的分割,還有就是財產的分割,都是要照顧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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