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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一、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侵權責任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對外侵權之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而是侵權一方的個人債務。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形應當被認為個人債務: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説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為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為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為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為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為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為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為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為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為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通常,在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這些侵權責任,大多數夫妻當然都直接用夫妻共同財產向被侵權人支付相應的民事賠償,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並不是理所應當的,等同於另一半自願的承擔了賠償責任,即便法院執行,也不能執行另一半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