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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承諾書的寫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夫妻共同債務承諾書的寫法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承諾書的寫法是怎麼規定的

夫妻共同債務承諾書的寫法不是法律制度強制性規定的,夫妻承諾共同償還債務的,承諾書應該要載明債務的種類、承擔債務的數額、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1、 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 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3、 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

4、 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5、 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6、 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議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承諾書當中的有些條款其實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就像是當初承諾誰借錢誰償還,可實際上,婚姻生活當中,對方是在配偶生病了的情況下才去借錢的,這樣於情於理都不應該讓當事人一個人來償還的。所以,婚姻生活中不是什麼問題都可以提前承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