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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可用於欠債還錢嗎

各地做法不一,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就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及提取條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只有職工因發生住房消費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才能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但是目前重慶江北區法院、昆明鐵路運輸法院、江西尋烏法院已有相關案例,直接扣劃公積金抵債。因此,是否能夠提取公積金抵債需看案件受理法院如何判決或如何執行。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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