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無婚姻證明借款離婚後仍屬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會存在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一方在沒有經過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偽造了無婚姻證明而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那麼,對於這部分債務,要是夫妻離婚的話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偽造無婚姻證明借款離婚後仍屬夫妻共同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應認定為: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綜上可知,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偽造了無婚姻證明而借債的話,此時如果借債是為了家庭共同生活,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要是日後夫妻離婚的話,那麼也應該由夫妻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反之,另一方則可以不用承擔清償責任。如果你在離婚過程中遇到了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隨時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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