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債務屬於共同的嗎
一、夫妻婚前債務屬於共同的嗎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能直接將婚前債務與個人債務劃等號,但從實際情況出發來看,其實大多時候一方在結婚之前的債務,往往都是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那麼之後不管雙方是否有結婚,而之後又是否有離婚,這樣的債務都是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除非婚前債務轉化為了夫妻共同債務,這種時候要求雙方共同承擔也是必然的。
-
事實婚姻共同債務怎麼承擔
律師解析:事實婚姻共同債務承擔的方式:同居關係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前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同居關係產生於1994年2月1日後的,視為普通共同債務,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清償。...
-
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麼
律師解析:起訴離婚一方拿出借條並不一定能認定為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有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是一方所負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用於家庭日常生活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
-
夫妻欠債把財產給一方算轉移財產嗎
律師解答:算。律師解析:夫妻欠債把財產給一方算轉移財產。對於債務人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這也就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
-
夫妻一方債務包括
律師解析: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