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哪些債務可以共同承擔
一、夫妻離婚哪些債務可以共同承擔
1、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麼處理。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在夫妻內部則是按份承擔。一旦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各自承擔的份額確定以後,夫妻一方對外履行了全部債務,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債務已清償為由拒絕一方的請求。
如果一項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該債務就要由該夫妻二人償還,即便是該夫妻離婚也不能改變。此外,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有些債務即便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借的,它也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此時要看該債務是否用於了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並且數額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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