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夫妻共同債務誰承擔
一、離婚前夫妻共同債務誰承擔?
1、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應該由男女雙方平等地分擔,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
⑴必須存在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領取結婚證之日起到離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止。
⑵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夫妻雙方為維護共同生活的需要引起的債務;一類是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共同生產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⑶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夫妻關係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財產,這種共同共有的性質,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為連帶債務。
⑷)夫妻共同債務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夫妻一方在清償了全部債務而使另一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後,在夫妻之間產生了新的按份之債,履行了全部債務的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權就超過其應承擔的部分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夫妻之間的債務問題還牽扯到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可很多夫妻決定離婚的時候也不會專門的去通知債權人,因此,有些債權人就可能因為夫妻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對債務不管不顧,這樣無形中就導致了債權人在討債的時候可能會比較困難,但離婚不能成為逃避債務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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