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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權債務分割

夫妻債權債務分割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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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割和債權債務

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實施一週年後,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解釋(二)”共29條,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該解釋除對人民法院審理同居關係、無效婚姻等案件時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外,重點放在夫妻財產分割及夫妻債權債務問題處理等方面。該解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史上首次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大量吸納公眾意見之後出台的司法解釋。昨日下午,記者為此專訪了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學碩士楊麗,對該解釋作了一次全面解讀。一年內,離婚協議可反悔“《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受理後,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楊麗:這一條很有針對性。在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當事人的一方並不清楚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或者有的當事人抓住另一方的“軟肋”,在離婚時高價索賠。這一條就是針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這些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解釋》(二)”規定了行使訴權的時間,即在簽署離婚協議後的一年之內。3種情況彩禮要退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3種情況法院應當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楊麗:彩禮是一種根深蒂固的風俗,數額一般較大,特別是在農村地區,由此而引發的矛盾也比較多。這條規定有助於解決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糾紛,並防止矛盾激化。個人投資收益屬夫妻共同財產“《解釋》(二)”第11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等都屬夫妻共同財產。楊麗: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婚姻關係也越來越多地呈現出多元的特點。對如何分割也呈多元化的婚姻財產,這條硬性規定有利於婚姻雙方的遵守和執行。法律不保護二奶、第三者“《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楊麗:同居關係不是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按照這條規定,在發生糾紛後,“二奶”或者“第三者”不可能像夫妻離婚的雙方一樣,在財產分割上有同等的地位。意即雙方在分割財產時,只能按照一般財產進行分割,也就是按照雙方各自在財產中的份額進行分割。父母送的房子是個人財產“《解釋》(二)”第22條,父母為雙方購房用於結婚之用,除非有明確表示,否則該房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後為子女購買的房子,應當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楊麗:這條是本《解釋》比較有新意的地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的問題,它的權屬到底屬於誰,一直是以往夫妻雙方糾纏不清的問題,法院在審理時也難以認定,但現在就很明確了。各人借錢各人還“《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這錢用在了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規定,婚內一方個人借的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一方能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楊麗:夫妻一方出現對外的債務問題,而另一方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的情況經常遇到。特別是一方婚前在外欠下一屁股的債,婚後又下落不明,其配偶莫名其妙就成為了被告。第23條的規定明確了雙方各自的義務,同時也加重了債權人的責任。“夫妻店”分割的規定有利於經營“《解釋》(二)”第18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楊麗:“夫妻店”中很多情況下是以夫妻一方名義出資或入股,這使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愈發複雜。夫妻用共有財產以一方名義投資組建獨資企業的,在不變更企業組織形態的前提下,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這樣的處理原則,有利於企業的經營。〖解析〗從本文可見,《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