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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如何區分?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於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如何區分?

一、夫妻債務如何區分?

區分共同債務、個人債務常根據債務的性質、形式、範圍以及負債的原因、去向等因素進行判斷,若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負債,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

(1)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3)在婚內雙方約定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但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除外。

(4)用於違法犯罪如賭博、吸毒等所負的債務,是個人債務。

(5)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6)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又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標籤:債務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