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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協議離婚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協議離婚債務訴訟時效是多久?

兩年;《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説,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後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的上述行為,有新證據的,可以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二、協議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返回,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協議離婚後財產還可以重新分割的情況有:

1、漏分的財產;

2、協議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3、協議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需要提醒的是必須存在欺詐、脅迫的前提條件才可以要求法院對協議離婚的財產進行重新分配

三、離婚債務的處理

1、婚前個人債務的處理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後,債務人配偶承擔清償責任的範圍是什麼呢?我們認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共同債務後,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皆接受財產或受益的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更符合公平負擔的原則。對於債權人來説,如何來證明債務人婚前所欠的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也是比較困難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類型主要有: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子,該房子共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生活的。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因果關係,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後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

2、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

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任何一方應負連帶責任。但夫妻一方能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的財產為各自所有的約定。

3、離婚後或配偶死亡後,原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

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後,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共同債務,生存的一方或離婚後的其中一方人負連帶責任,而不論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其中一方承擔債務後,可以在另一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範圍內向另一方追償。在實際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償權又要受到夫妻財產製度和遺產繼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約。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應當在約定財產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製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財產清償。如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可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遺產清償,如一方的婚前財產等個人財產。

(3)無論是實行約定財產製還是法定財產製,生存一方求償權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除繼承人自願償還外,生存一方的求償權將不能實現。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議離婚就是在沒有任何糾紛下進行解除的婚姻關係,但如果在離婚之後發現有債務沒有處理好,那麼作為當事人就可以進行起訴解決,但前提也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超過了時效,自己將失去勝訴的機會,從而不再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