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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個人債務要償還嗎

一、夫妻的個人債務要償還嗎

夫妻的個人債務要償還嗎

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説,除了特別約定,原則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債務應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二、如何認定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如上所述,這種債務一般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無義務為其償還,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將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但雙方以逃避義務為目的的不予准許。法律尊重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並不禁止夫妻雙方對其所負的債務進行相關的約定,但這種約定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效力,對外(即債權人)不產生效力。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7、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除了上述的前六種情形,《財產分割意見》以概括式的條文作了兜底式的規定,即“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因為實踐中的情形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一一列舉。

雙方通過司法結婚之後,雙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在婚姻中因為家庭開支或者是撫養孩子和贍養老人都是的借款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管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都是需要平均分割的,或者是協議分割。

標籤:償還 債務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