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擔保夫妻債務嗎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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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擔保個人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個人名義擔保的債務,依法不宜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從立法本意來看,該規定是僅針對個人以自己名義為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而言的。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果夫妻一方的行為是為了日常家事,那麼適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見代理規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行為。但如果過分擴大日常家事代理的範圍,同樣會危及家庭財產關係的穩定,不恰當加重一方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負債行為應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範圍內,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舉債,當然不能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婚姻關係期間舉借的債務,一般認為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一方能證明舉債時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債務人也知道該約定的,則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對於擔保的個人債務,夫妻一方並沒有共同擔保的意思,所以以個人名義欠下的擔保債務不會認定為共同債務,而且在擔保債務當中受益人也只有借款人本人,夫妻一方並沒有受益,所以應當是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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