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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間債務關係

一、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間債務關係

離婚時怎麼處理夫妻間債務關係

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應如何認定其性質,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司法解釋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一)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二)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夫妻這方面要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從而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務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有清償的責任,而且是一種帶連責任。對於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對債權人而言顯然不利。應當將共同債務人之間的這些約定,視為內部約定,而不能向外主張對抗其他的債權人。

夫或妻在對外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權利。除了前面介紹的當事人離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對此前夫妻共同債務繼續承擔責任。

二、債權轉讓債務人有什麼約束

債務人於什麼情況下受債權轉讓的約束,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顯然同意主義較通知主義更為嚴格。所以在適用法條上,應當適用合同法處理這類案件。但合同法的規定也不甚明確,適用中存在許多爭議,主要集中在通知對於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通知的形式、通知的生效、通知的時間等問題上。

離婚時對夫妻間債務關係間處理這是必須的,否則也是不允許夫妻離婚的。而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那麼才需要由離婚夫妻承擔清償責任。若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話,則就由欠債的一方實際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