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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後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一、起訴離婚後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起訴離婚後產生的債務由誰承擔?

起訴離婚後產生的債務由欠債一方自己承擔。這個不是婚內債務,對方沒有承擔的義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非法債務除外,賭債或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所欠債務要麼不受法律保護,應由債務人自己一人承擔)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二、哪些債務是個人債務?

夫妻間一方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下列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1、夫妻一方為了賭博而揹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

2、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3、夫妻對婚後財產約定為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

5、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生活、醫療等費用的。

6、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用於其情人消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生活中矛盾不斷,認為過不下去的,可以到民政局辦離婚手續,有較大爭議的話,也能通過起訴離婚解決。在離婚之後發生的債務,只是個人欠款,不屬於共同債務,另一方沒有償還的義務。夫妻離婚不僅分割財產,還要處理家庭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