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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户的債務夫妻承擔嗎?

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並確定由誰分擔。這裏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簡單地説,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於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

個體户的債務夫妻承擔嗎?

至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個體工商户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分情況。如果個體工商户的經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個體工商户所借來經營的債務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個體工商户的經營所得只用於一方的支出,那麼就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個人的共同債務,他不一定是有夫妻共同承擔的,只要是明確表明了他個人簽字,夫妻中的另一方並不知情,這個債務就應當由他自行承擔,或者是他自己借的債務來從事一些經營的,或者是生產的活動,但是這些活動最終獲取的利益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這個債務也不該由夫妻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