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期間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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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期間欠債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於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根據該定義,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徵:一是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
1、夫妻雙方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雙方協議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好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於個人所負的債務,例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個人債務,不論是在結婚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負債方失蹤、死亡,均有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有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
針對於夫妻雙方的相關個人債務或者是共同債務,一般來説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決。夫妻雙方也可以進行相關協商,確定好那些債務由一方進行承擔。確認好夫妻共同債務之後,在離婚時就可以準確的進行分割簽署相關離婚相關的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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