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清償協議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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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清償
1、共同債務範圍
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裏“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提法在立法時似無明顯問題,但現在看來含義偏窄,應強調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債務和因共同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2、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後和辦法,並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於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係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隱瞞有外債的話,那麼作為另一方就一定要認定這筆債務是否知情,是否用於生活之中,那麼這樣才能更清楚自己是否要承擔這筆債務,所以,婚姻法是專門來保護受害者權益的,不是自己的責任就根據不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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