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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哪些不能作為抵押物

一、物權法規定哪些不能作為抵押

物權法規定哪些不能作為抵押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常見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嚴包括: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築物、構築物一併抵押;以建築物、構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構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併抵押。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以上可抵押的財產可以概括為不動產、不動產權利、動產、特定的未來財產等幾類。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標籤:抵押物 物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