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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不可以抵押

集體土地不可以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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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集體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體土地不可以抵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集體土地可以抵押:



    (一)經發包方同意的農民依法承包的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二)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該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下列集體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集體土地;



    (五)被依法查封的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否需要年審在相關的法律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需要諮詢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辦理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進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繼續買賣、出讓、轉讓的,這隻適用於城鎮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