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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擔保典當業務到哪裏辦理?

一、拍賣擔保典當業務到哪裏辦理?

拍賣擔保典當業務到哪裏辦理?

拍賣擔保典當業務到拍賣公司辦理,拍賣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各類公物拍賣; 破產企業拍賣;金融信貸部門抵押及違約資產的拍賣;執法機關收繳的罰沒物品、贓物、無主貨物的拍賣;經營權、使用權、冠名權的拍賣;藝術品拍賣;各種收藏、珍藏品的拍賣;單位或個人多餘閒置物品的拍賣;其它國家政策允許流通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拍賣。拍賣公司成立的條件: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註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責任規定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在司法實踐中,拍賣擔保典當義務是非常常見的,相關情況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業務類型和範圍來進行處理,另一方面是需要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在辦理拍賣或者典當業務時存在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