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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借款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一、個人借款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個人借款擔保的方式是什麼?

個人借款擔保的方式有抵押貸款方式、質押貸款方式、保證貸款方式等。

1、抵押貸款從可靠性來説,可靠性最強。辦理手續較為繁瑣,須對抵押物進行評估,抵押合同須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涉及銀行、借款人、各類評估部門和登記部門,貸款辦理時間長,環節多。需支付的評估費、登記費等費用較多,另外,抵押貸款出現逾期必須通過法律執行,處置程序較繁瑣。

2、保證貸款手續簡便,只要保證人願意提供保證,銀行經過核保認定保證人具有保證能力,簽訂保證合同即可,因此費用也較低。當保證貸款出現逾期,銀行可直接向保證人扣收貸款,處置程序較為簡便。可靠性不如抵押貸款。

二、《民法典》對於擔保有關規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擔保的有關認定情況,對於個人借款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由個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擔保處理的,因為在辦理貸款或者貸款時,銀行是需要提交相關擔保義務的,主要原因在於降低有關借款的風險事項。

標籤:擔保 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