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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不得抵押,為什麼不得抵押

哪些財產不得抵押 為什麼不得抵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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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財產可以抵押,能夠抵押的財產有什麼?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2、建設用地使用權。(1)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二、能夠抵押的財產有什麼1、除了不能抵押的財產,剩下的就是可以抵押的財產,那麼不能抵押的財產有:(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2、以下列財產辦理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具體包括:(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築物。3、以下列財產辦理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包括:(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運輸工具。4、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並且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的設立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