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處置抵押物的方式有幾種?
一、融資擔保抵押物的處置方式有哪些?
(一)協議折價。法律允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後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抵償債務。如果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價抵債可以充分體現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且簡潔明瞭,便於債權人快捷有利地實現債權。協議折價不同於法律禁止的流質契約。流質契約是抵押合同中的關於抵押物的所有權在債務未受清償時直接轉移給抵押權人的約定。
(二)變賣。變賣是通過當事人協議或在法院主持下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以獲得價款的行為。“變賣”的關鍵在一個“變”字,即將抵押物變成現金。當事人協議進行變賣的,其性質與協議折價相似,卻沒有協議折價的弊端。因為要變賣抵押物,須有第三人前來購買,而第三人的購買行為乃市場行為,其花錢購買抵押物,必反覆進行市場分析和比較,以確定既對自己有利、又為抵押雙方當事人所接受的價格範圍。反過來,抵押雙方當事人協議的抵押物如果過高,則不會為市場所接受,如果過低,則不符合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拍賣。關於法院執行中的拍賣的性質,理論上尚存爭議。一説認為執行拍賣是公法行為,因為將抵押物進行拍賣是法院行使公共權力、對債權進行強制執行的結果,而不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結果;另一説認為執行拍賣是私法行為,因拍賣、競賣與成交的過程仍然是當事人達成合意的過程
二、什麼情況下抵押權人能處分抵押物?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它情況。
綜上所述,當債務履行到期後,債務人沒有完成還款任務的,又沒有和金融機構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金融機構有權處置抵押物。融資擔保處置抵押物的方式包括協議折價、變賣和拍賣等三種。其中,協議折價的方式便於金融機構快速有利的實現債權,對雙方來説都是一種省時省力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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