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股權質押注銷協議需要什麼材料,註銷流程是怎樣的
在我國,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如果借款人的資金問題得到解決,那麼借款人可以註銷股權質押,收回股權。實現這一操作就需要簽署股權質押注銷協議,那麼辦理這樣的協議需要什麼材料呢?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內容如下。
一、簽署股權質押注銷協議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權限、委託期限及被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3、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的原因及情況(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
4、申請股權出質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文件、證件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在複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一致”並簽字或加蓋公章。
二、股權質押注銷流程
1、出質人(借款人)向中心提出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提交相關資料(詳見資料清單)並填寫《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證明》。
2、中心櫃面資料審核通過,出具《質權消滅證明》。
3、出質人(借款人)和質權人(貸款人或擔保人)憑中心出具的《質權消滅證明》和股權出質註銷相關資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中心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通知書》為質權雙方辦理股權解凍手續。
三、關於股權質押的一些基本內容
一般觀點認為,以股權為質權標的時,質權的效力並不及於股東的全部權利,而只及於其中的財產權利。換言之,股權出質後,質權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權等財產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非財產權利則仍由出質股東行使。
經邦鄭重指出,判斷股權質押的標的,要從事實上來判斷。
首先,當股權出質的時候,出質的究竟是什麼權利呢?無論出質的是財產權利還是全部權利,權利都不可能像實體物那樣轉移佔有,只能是通過轉移憑證或者是登記的做法來滿足。因此究竟轉移了什麼,我們從設質的活動中無法辨明,但可以從質權執行進行考察。
其次,當債務清償期屆滿,但是設質人無力清償債務,就涉及到質權執行的問題。《民法典》(2021.1.1生效)對於權利質押的執行沒有規定,但允許比照動產質押的一般規定。對於動產質押的執行問題,《民法典》第437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總結得出,辦理股權質押注銷協議需要帶的資料有幾大類,申請人簽字蓋章的《股權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代理人證明、股權註銷的情況説明書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其辦理流程也比較簡單,借款人提出申請、中心審核、審核通過、借款人到工商部門辦理解除股權質押。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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