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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行使求償權需要什麼條件

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求償權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條件的,那麼保證人行使求償權需要哪些條件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保證人行使求償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保證人行使求償權需要什麼條件

我國《擔保法》第32條規定,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的法定事由是:

1、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因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將請求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因債務人已被產,其破產財產己分配完畢,保證人無法實現求償權。所以,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而債權人又未申報破產債權時,法律特許保證人事前行使求償權,以其承擔的保證債務額申報債權,參加破產財產分配。

2、求償權的事前行使只限於保證人受債務人委託而為保證的情況。未受保證人委託而為保證人的,不享有求償權的事前行使的權利。

二、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需要注意什麼

保證人行使追償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時間應在其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而且保證責任的承擔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還是屆滿後並不影響追償權的成立。如果保證人僅使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或因其他方式使債務消滅,保證人無追償權。

2、保證人追償權的行使不能超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保證人清償債務,使部分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所清償部分享有追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使全部債務消滅的,保證人就清償全部債務享有追償權。

3、保證人一般在清償債務後,才可行使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可預先行使追償權。擔保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4、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怠於通知,造成債務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保證人不能行使追償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而只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5、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時享有債和辦所享有的抗辯權,如其在承擔保證責任時怠於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而作出大於債務人應承擔債務範圍的清償,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費用,使得債務範圍擴大,對擴大部分,保證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保證人提出抗辯。

6、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範圍是其所承擔的保證責任的範圍:主債務及其利息;債和辦逾期履行債務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承擔保證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如運費等清償費用、訴訟費用等;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過程中所受到的損害等。

7、共同保證中的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連帶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保證人行使追償權也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保證人自向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二年內未行使追償權,又沒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綜上,保證人行使求償權的條件有: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求償權的事前行使只限於保證人受債務人委託而為保證的情況。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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