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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誰提供擔保?

一、訴前財產保全誰提供擔保?

訴前財產保全誰提供擔保?

(1)個人擔保:

法院接受的申請人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標的種類較為嚴苛,一般只能為現金、銀行存款或者不動產,在申請人無法提供合乎法院要求的與訴訟標的物等值或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物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拒絕啟動財產保全程序,對當事人資金或財產要求較高。

財產保全一般週期較長,如案件複雜、審理時間長的話,可能長達兩三年,在此期間,提供擔保的財產不得使用,資金不得動用、房產不得交易等等,當事人可能流動資金不足或喪失好的交易機會。

(2)銀行擔保:

銀行擔保信用高,法院認可度高,但銀行出具保函的門檻很高,

一般也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等值擔保,同時銀行保函費用較高,一般為5‰每季度,對於當事人來説負擔較重。

(3)其他公司擔保:

其他公司擔保方式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有較好的人脈圈子,一方面法院相關要求較為嚴格,如法院要求不得是關聯公司,同時要求提供擔保的公司提供近3年的財務報表以核查財務狀況,還要求提供擔保公司必須召開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提供擔保等等。

(4)擔保公司擔保:

擔保公司提供的訴訟保全擔保一般只能被認可該擔保公司的法院接受,不具有全國範圍內的普遍接受性,法院接受哪些擔保公司提供的保全擔保並沒有明確、具體的標準。同時,擔保公司的資質狀況良莠不齊,倒閉、跑路情況時有發生,擔保公司的收費也不低。

二、什麼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第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這裏的情況緊急通常表現為相關財產可能被轉移、轉讓、隱匿等,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第二,訴前保全是在起訴前提起的保全,並且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第三,對訴前保全有管轄權的法院有三個方向的選擇,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對此債權人需要注意;

第四,申請人申請訴前保全,應當提供擔保;

第五,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裏用的是必須。

第六,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七,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保全財產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八,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可以是個人,以個人存款、房產等進行擔保,或者是向銀行申請擔保,需要支付一定的保函費,還有請擔保公司進行擔保的,但是風險較大,因為擔保公司的資質可信度、經營情況都不確定,也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而且還需要是法院認可的擔保公司,因此,要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