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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與擔保人協議可以寫嗎?

一、借款人與擔保人協議可以寫嗎?

借款人與擔保人協議可以寫嗎?

當然是可以的,不過即使不簽訂也存在一定的責任問題;

擔保人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兩種,一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承擔的一般保證責任;二是連帶保證責任,即債權人在債務到期時,可以向擔保人要求償還債務。

1、一般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二、保證的責任有哪些?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形成了一種連帶責任的關係,而且此關係一直到等到債權結束了之後才會自然的終止,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是可以簽訂協議,只要擔保人承擔了連帶責任,那麼也是可以向債務人進行追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