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涉税處理
遷補償款的涉税處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遷補償款的居民和企事業單位,涉及到的税種有“營業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種,在此分別加以闡述。
1、營業税
對於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交納營業税,目前國家税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7]87號)文件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文件規定對於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税“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徵收營業税。因為該文件存在適用範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文件。
2、企業所得税
根據目前的政策,對內資企業取得拆遷安置補償款在所得税方面沒有特別的規定。被拆遷單位應按照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房屋、設備的拆遷、拆卸、運輸、清理等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拆遷完畢沖銷“專項應付款”,“專項應付款”餘額轉入“資本公積”或“營業外支出”。“資本公積”併入應納税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轉入“營業外支出”的損失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經過確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審批後作為財產損失税前扣除。
但對於機器設備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的規定,同税法的規定存在時間性差異。按照規定機器設備的安裝、調試所發生的費用應予資本化,通過計提折舊的形式税前扣除。
3、個人所得税
被拆遷人是個人的取得拆遷補償款個人所得税處理,早在1998年的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的批覆》(國税函[1998]428號)文件就明確,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徵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税的納税義務人。因此,不論是法人還是自然人,不管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發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收入的行為就要根據税法的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税。同時第8條又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税。
綜上所述,企業不同與個人,每一筆資金往來都要入賬,進行會計科目核算。徵地拆遷財務處理比較複雜,通常是將拆遷款當做“專項應付款”進行核算。因為企業多了一筆進項,還涉及到税務方面的問題,所以處理起來比較費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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